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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泰达学院房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编辑: 赵楠  来源: 泰达学院  时间: 2014-06-03  点击: 111
 

为了合理有效地分配、使用和管理学院的房屋资产,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用房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开大学泰达学院用房实行统一管理,合理使用,提高房屋的利用率。

    第二条 南开大学泰达学院房产,是指在泰达学院属地上的一切房屋建筑物,主要有行政办公用房、实验室用房、科技用房、后勤服务用房、生活用房,以及各类附属用房等,其产权属南开大学泰达学院。

    第三条 泰达学院房产使用必须符合南开大学泰达学院总体建设发展规划,从长计划,整体规划,根据需要安排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泰达学院房产由学院统一管理并负责制订学院房产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审议用房的分配和调整方案,检查、监督房产管理规定的正确贯彻实施,提出房屋建设维修的意见。

    第五条 泰达学院行政办公室是对各类房产实施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工作向院长负责。具体贯彻执行南开大学和 泰达学院通过的房产管理各项规定,执行学院下达的房产分配调整方案,并对房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三章  分配调整

    第六条 泰达学院房屋资产分配调整,由泰达学院办公室根据使用标准,结合房源情况,提出分配意见,报经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泰达学院各部门办公用房需求,须提前向泰达学院行政办公室申报计划,行政办公室审核,报经院长审批,由行政办公室调拨相应用房。

    第八条 凡进驻泰达学院的院系、系、科研机构及实验室的教学、科研用房,须提前向学院教学办公室申报用房计划,教学办公室审核报经院长审批,由教学办公室会同行政办公室调拨相应用房。

第四章  分配标准

    第九条 公共用房分配标准按原教育部1980年制定的《一般高等院校校舍面积定额》拟定。根据学校和学院具体情况,只作为公共用房分配参考标准。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用房单位或个人按学院的安排使用学院的房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或调换用房,不得改变用房性质,不得占用教学、科研用房用以扩大行政办公和其它用房。如违反以上规定,将由学院办公室酌情制定惩罚措施,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为保证学院工作的正常进行,用房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学院的规定,对公共用房不得随意拆、改、建。如确需进行,应向学院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由学院办公室备案后安排具体实施。竣工后经学院办公室验收签字后,方准到财务处报帐。对擅自拆、改、建单位,一经发现,除勒令其承担全部费用外,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学院办公室收缴一定数额罚款,并免除该单位以后扩大公共用房权利。

    第十二条 因机构调整、撤并,任务减少,设施设备报废时,用房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上报,按时办理用房退交或调整手续,不得占为已有。

    第十三条 各单位使用的公共用房,凡半年以上闲置不用的,学院办公室予以收回另行分配,若以后需要,再申请按照具体标准重新分配。若发现利用率低的房屋,学院办公室经向上级申请后有权将其进行调整或收回。

    第十四条 用公共用房对外经营的单位(含各种创收),除按规定上缴学院利润外,并按天津市商业网点用房收费标准收取房租。

    第十五条 严禁个人占用公共用房,以及私自将房租给个人或外单位。一经发现,学院办公室有权责令其限期搬出,否则对占房人按每日每间50元罚款,并对该单位按经营房收取房租。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南开大学以及泰达学院的有关学生用房规定,否则将根据情节严重由学院办公室进行惩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未涉及事项,参照国家、学校规定的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由泰达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〇〇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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