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条例


编辑: 赵楠  来源: 泰达学院  时间: 2014-06-03  点击: 8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泰达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院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指通过各种取得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音像资料;其它固定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包括创收购置固定资产)的处置和使用性质的变更须经董事会批准。泰达学院对固定资产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固定资产的帐务管理部门为财务室;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为行政办公室。
第二章  固定资产标准
第四条  固定资产标准
(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一般设备;
(三)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专用设备;
(四)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其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符合标准的其它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取得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购置、调拨、接受捐赠及其它方式。
第六条 对购置固定资产实行审批制度,使用部门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应填写《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经办人将改表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审定。
第七条 购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办法》的要求,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登记、建帐
第八条  为加强管理,对固定资产实行登记制度。资产使用部门在取得固定资产时,经办人必须如实提供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价值、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部门、分布位置、资产监护责任人等资料,到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登记时经办人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经实物管理部门确认后,经办人据此验收单连同发票等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若手续不全财务室则不予办理。
第九条  实物管理部门根据资产登记资料,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九三年编发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规定进行分类、编号,建立资产实物台帐。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应采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软件,建立电子档案,利用计算机现代化手段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
第十条  学院财务室根据资产登记资料,建立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调配

第十一条 资产使用部门有权对所监护的固定资产在部门内部进行调配,包括变更分布位置,变更监护人,但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需要变更时,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到资产实物管理部门登记,进行固定资产电子档案的数据变更。
第十二条 资产使用部门均无权自行将固定资产的使用权转移给其他资产使用部门,即无权进行部门之间的调配,需要调配时,必须经学院有关领导批准,到管物部门办理调配手续,同时调整固定资产电子档案。
第六章  固定资产保全
第十三条  为保全固定资产,避免其流失、人为损毁,实行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制度。固定资产使用人亦即其监护责任人,即谁使用谁负责,属于使用部门公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指定专门监护责任人。
第十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享有固定资产使用权,监护权,承担固定资产保全责任。
对专项资金(科研经费等)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登记建帐后,专项使用部门作为监护责任人承担其固定资产保全责任。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在调离原单位或其他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时,人事部门通知其本人到物管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经核实其监护资产保全无失后,出具相关证明,监护责任人据此缸明方可办理调动于续,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资产使用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办理有关事宜。
第七章   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处理
第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实行定期清理制度,包括全面清理和分类抽查,清理工作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帐物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清理内容包括资产财物帐与资产电子档案(台帐)的核对;资产电子档案(台帐)与实物的核对。
第十七条  在清理过程中,发现固定资产流失、损毁,应查明原因,如属正常损失,资产监护人应向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书面说明,经本部门领导签字,报管委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属于非正常原因造成流失、损毁,追究其过失人责任,并由过失人予以赔偿恢复原状。
第八章    固定资产调出、出售、报废
第十八条  因业务需要或其它原因,需要无偿转让固定资产,经学院相关领导批准后,报董事会审批,经办人持该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到实物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九条  出售固定资产,先由学院领导同意后,再由学院统一向董事会提出申请批准后,由物管部门和财务部门联合进行办理。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使用期满,已不能再继续使用,由学院持报废鉴定意见书向董事会提出申请,同意报废后,由实物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对其进行核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〇〇〇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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